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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投资,风险自担 ▏擦亮双眼辨真伪,别把“非法集资”当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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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姨,我跟你说这个理财产品可好了,一年投资收益率20%,5年就能翻倍!隔壁李大爷也买了……”通过一个和你有联系的人拉近距离,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样的行骗手法很常见。但让人惊讶的是上当受骗的人却一直有且并未有减少的趋势。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养老服务为名,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等旗号,编造各种投资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自觉远离和积极抵制非法集资,共创和谐社会。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易于引发风险。

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法集资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为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订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心理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

5.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符合上述情形,并实施下列行为的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活动: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的主要区别


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

是否公开募集

向特定的对象募集

社会公众

是否注册备案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未经有关部分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是否项目真实

是否人数众多

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不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人形式设立的不得超过50人

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是否承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