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 |
基金主代码 | 001641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年9月17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6年12月19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6年12月19日 |
2.1 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为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连续5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内未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本基金自2016年12月24日将进入第六个封闭期。
2.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期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开放期最后一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或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目前只提供前端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50% |
100万元≤M<500万元 | 1.20%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45% |
100万元≤M<500万元 | 0.36%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30天以内 | 1.5% |
30天(含)-1年 | 0.5% |
1年(含)-2年 | 0.25% |
2年(含)以上 | 0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但少于730天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3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不归入基金财产。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邮政编码:200082;
传真:021-80126257、80126253;
电话:021-20361818;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基金管理人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自2016 年9月27 日进入第五个封闭期,截至2016 年12月12日,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56,244,718.49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9.60%;股指期货多头合约市值2,487,76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1.31%;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市值52,592,66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7.68%。本基金最新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失情况等)、股指期货投资的特定风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首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