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获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国际洗钱案。美国、瑞士、西班牙等17个国家的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将7名嫌犯中的5人抓捕归案,其中包括总部设在哥斯达黎加的电子支付网站“自由储备银行”的两位创始人亚瑟.布多夫斯基和弗拉基米尔.恺茨。电子支付网站是怎样成为洗钱犯罪“帮凶”的呢?
涉嫌洗钱金额达60亿美元
起诉书中表述,“ 自由储备银行设立7年以来,已经在全世界为至少100万用户处理了5500万笔网络虚拟货币非法转账交易,涉嫌洗钱犯罪金额达6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网上犯罪分子分配、储藏和漂白非法所得的主要手段之一……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信用卡诈骗、投资诈骗、电脑黑客、毒品贩运等。除洗钱外,该机构还参与金融犯罪为儿童色情和毒品网站提供资金,成为地下犯罪团伙的银行。”
“自由储备银行”是一家位于中美洲的在线支付公司,经营着世界上用户最多的虚拟货币业务,除了允许客户随时随地转出、转入虚拟货币外,这家“银行”还通过扮演“中间人”角色,把现金转换成虚拟货币,转账后再以现金提取,从中收取1%的服务费。多数网上投资站和许多外汇交易网站都支持用它来存款和取款。许多国际性网站和外汇网站都使用并接受“自由储备银行”收付款和兑款。
按照国外金融管理规定,“自由储备银行”只是一个电子支付工具,不拥有银行的存取功能。“自由储备银行”的充值与提现,以及支付工具之间的兑换,都是靠第三方兑换中介来完成的。
过分“保护”隐私忽略审核
“自由储备银行”具有五大“优点”:一是网银五重安全保护;二是全球通用,无需信用卡激活;三是匿名使用,可进行保密支付;四是无年费,无发款费用;五是可自由在兑换商处实现各币种通兑。也正由于“自由储备银行”具有安全性、匿名性、便捷性、低成本的特点,才成为犯罪分子“爱不释手”的洗钱工具。
用户使用“自由储备银行”转账,注册时只需要提供姓名、地址及出生日期等信息,但是用户身份却无需验证,甚至可以使用“黑客?账户”和“纽约乌有市假冒大街123号”这样的名字和地址开立账号。此外,“自由储备银行”为用户转账和汇兑提供保密发款的收费可选项,如果用户不想让别人知道是付款人、收款人及钱款数额等信息,可以使用其保密支付选项,每次支付0.75美元的保密费,转账和汇兑整个过程就会了无痕迹。
“自由储备银行”过分注重用户信息与用户交易的隐私性,而忽略了对用户身份真实性的审核与资金汇兑业务的登记,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匿名转账“黑”钱轻易洗“白”
美国政府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董事斯坦利?摩里斯曾对虚拟货币可能成为洗钱工具表示担忧:“假设一位因特网用户是一个毒品贩子或者是任何其他的复杂犯罪帮派的代理人。考虑一下这个毒品贩子可能会支付的账单,会订购的货物以及完成的交易,它可以从一张智能卡上下载毫无额度限制的款项到计算机上,然后将那些资金转移到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另一张智能卡上――全部都是匿名的,没有审计记录,也不必依赖传统的金融机构。”
这种担忧随着“自由储备银行”案破获已经成为现实。“自由储备银行”的漏洞在于未进行金钱汇兑业务登记,以“黑港币”洗成“白美元”为例,洗钱犯罪分子在“自由储备银行”以虚假身份注册,将违法所得分散存入各个银行卡中,通过网上银行打入注册的“自由储备银行”账户汇总成为LR(“自由储备银行”英文简称)港币,兑换商将其打在“自由储备银行”LR港币兑换成LR美元后,洗钱犯罪分子就可以将账户中的LR美元转入任一银行卡中取现。虚拟货币的无形性、匿名性、快速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不但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极大方便,也给防范、控制和侦查洗钱犯罪活动带来很多障碍。
延伸阅读
第三方支付平台重在客户识别
洗钱犯罪的手段主要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立法已经日趋完备,针对网上支付平台广泛应用可能产生的洗钱问题,应加以重视。目前网上支付平台仅仅是用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这其中潜伏着金融风险,应以发放“牌照”的方式来制约商家。同时对支付平台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网络服务运营商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资信状况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核实和记录其身份,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的工作,又能保护消费者,为合法客户提供支付便利。
监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交易服务商准入制度,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交易审查制度、交易备案制度,采取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监测,建立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主体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技术对海量的交易信息进行关联性分析,排查可疑的行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遏制洗钱犯罪,同时也为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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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允许虚拟货币成“硬通货”
2009年,文化部、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定义、发行主体与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其中界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我国现有的Q币、泡币、U币、百度币、酷币、魔兽币、大堂币、盛大点券等都属于虚拟货币。
如果网络服务运营商自身发行的虚拟货币可用于支付其他公司的产品,则说明其具备了硬通货的职能,这是我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因为法定货币的发行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基础,而游戏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由于在发行过程中没有充足的准备金,如果超出特定的流通范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