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给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网上直销智能定投业务包含以下四类业务: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客户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自主约定扣款时间、扣款周期、扣款金额以及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不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构成影响,客户在办理相关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客户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自主约定扣款时间、扣款周期、基础扣款金额及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实际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并不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构成影响,客户在办理相关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 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客户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日期、转换周期、转入基金名称、转入基金份额,委托本公司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4) 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客户可以在富国网上交易系统中,自主设定赎回日期、赎回周期和赎回份额,逐笔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并不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构成影响,客户在办理相关定赎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第三章 定投签/解约
第三条 富国基金网上直销银行卡定投业务支持直联或快捷方式的银行卡;
第四条 银联通、通联支付、天天盈、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渠道不支持签约直销银行卡定投;
第五条 根据最新业务情况,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已不支持新增,存量计划将正常发起。
第四章 设置定投计划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交易设置定投计划,该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设置指定扣款日、投资基金、投资周期、每期投资金额等;
第八条 投资者开户当天可以设置定投计划,定投计划于设定后次日生效。如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投计划也同时终止。
第九条 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定投计划。同一扣款日有多个定投投资计划的,扣款顺序由系统按您设置定投计划的时间顺序处理。
第十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最低约定金额为200元;在实际业务中,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实际发生金额可能低于200元;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最低转换份额为10份;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的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用富管家定投,相当于用富国天时货币基金与其他基金做基金转换,最低转换份额为10份。
第十一条 为保障定投服务稳定运行,我司将对投资者设置定投计划的数量进行限制,具体以签订或恢复定投计划时页面提示为准。
第十二条 定投计划的可变更事项包括:指定投资日、扣款周期、指定投资金额或份额;
第十三条 定投计划的变更生效:投资者变更定投计划一般可在次日生效。其中变更指定投资日时,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计划指定投资日之前,又在新计划指定投资日(变更后的指定投资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指定投资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指定投资日执行,本期仍按原计划指定投资日执行。
第十四条 定投扣款日当天不能修改、终止定投计划;
第五章定期业务的终止
第十五条 定投申购协议将于客户设定的定投申购终止日/约定累计扣款次数后结束;
第十六条 银行卡定投业务:若由于投资者银行卡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产品暂停申购等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定投申请失败的,若连续三十次扣款不成功,本公司有权终止投资者该定投计划。如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在实际扣款日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则系统不进行自动扣款,且不进行顺延,定投申请失败,连续三十次定投申请失败,投资者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对于基金定投,如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更新为最低型(C0),则自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更新之日起,投资者后续定投计划将由于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而扣款失败,连续发生三十次扣款失败的,投资者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投计划;
第十九条 投资者设置定投计划后,若计划指定投资日为非工作日时,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投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投资者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定投申购计划,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手续,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投资者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定投申购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会导致定投申购失败。
第二十一条 在实际投资日,系统按投资者预先设置的状态对有效的定投计划自动发起定投申请,投资者不能对该交易申请进行撤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